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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零三期
最近,济南一小区,因大风8楼、12楼双层玻璃中的外层玻璃被风吹落,砸中楼下停放的7辆汽车。目前车主走的车损维修,车主想要协商赔偿,包含车险递增、车损折旧等。12层业主称,大风前,窗户未松动,大风刮得自认倒霉。
展开剩余80%这起事件中,业主是否应该负责?谁应该负责?
本栏目邀请了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武卓越律师、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高明律师、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于晓楠律师、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陈竞开律师就相关话题进行法律解读,供读者参考。
这起事件中,业主是否应该负责?
涉事业主需证明自己无过错,否则需承担车辆维修费用、车辆施救费用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,若涉案大风属于当地常见天气(如非台风、飓风等灾害性天气),则该大风并非法定“不可抗力”,因此涉事业主的“大风不可抗力”抗辩不成立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、悬挂物发生脱落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,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本案中,8楼、12楼的外层玻璃属于“建筑物的悬挂物、搁置物”,其坠落造成车辆损害,应由房屋所有人、管理人(业主)承担过错推定责任。业主需证明自己无过错,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受损车辆车主主张的车险递加、
车损折旧费用不应得到支持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,财产损失应按“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”计算,因此不支持车险递增费用及车损折旧费用。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,不承担民事责任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。
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,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。
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、悬挂物发生脱落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,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,有其他责任人的,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。
声明
以上仅供读者参考。本文观点不代表任何最终的法律意见,由于相关信息来自读者单方面描述的情况,本文仅从公益普法角度就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讲解,并不代表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意见,不代表任何最终的法律结论,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结果的依据,如须办理具体法律事务,还请携带证据材料及相关文件,到具备法律服务资质的专业机构咨询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,如果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,也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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